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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老律师思法理
文章主旨:法的渊源,论及其在法律推理中效力和地位,法的正式渊源肯定高于法的非正式渊源。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出发,本文仅论述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即宪法、法律、国际公约、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
正文内容:

在法学理论中,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也可以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一般原则是,国家机关体系中地位越高的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越高,制定程序越严格进过该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就越高。

在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体系中,宪法是根本法,位于第一等级;法律和国际公约位于第二等级;行政法规位于第三等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位于第四等级。等级高的相对于等级低的可以说上位法,反之可以说是下位法。解决不同等级(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遵循的原则是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一、同一位阶(等级)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其解决的两大原则是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由于一般法。出现交叉的情况,即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处理原则是需要特定机关作出裁决。具体而言,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出现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二、不同位阶(等级)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应遵循的原则,一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做出变通性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是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做出变通性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三是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权机关依照下列规定权限做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因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等,两制定机关不属于一个体系,故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地方性法规适用的排他性)。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体现了部门规章适用的严格性);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因为前述规章的制定机关或下辖或隶属于国务院,故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来源:法业法律网
编辑:王见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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