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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老律师思法理
文章主旨:关于法的效力,一是我们要追问法律对人们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的根据和理由是什么,即法的效力根据:二是我们要追问法律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对哪些人产生约束力,即法的效力范围。
正文内容:

一、何为法的效力,通俗的讲就是法的约束力,是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法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所有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无论是规范性的还是非规范性的,均具有法律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从通俗法理的角度看,法的效力一般常指的是狭义的法的效力,即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非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何为法的效力的根据,这是关于法的效力的根据或理由的问题,理论界不同的法学家存在不同的主张。参照国内外的理论争议,综合我国法的效力根据和理由,可以简单的将法的效力的根据归结如下三个方面:

(一)法的效力来自法律。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违法必究。法律保障社会成员的利益满足,有法可依。因此,法律的效力是必然的。

(二)法的效力来自道德。法律与道德相通,法律是建立在社会主流道德基础之上,形成的法律体现的是公平、正义与秩序,有法必依。因此,法律的遵守是必须的。

(三)法律来自社会。人们从小就有模仿他人行为之习惯,当然包括比照他人行为守法的习惯,法律维护社会秩序,执法必严。因此,法律要求人们的行为必须符合之。

三、何为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一般可以归纳为对人的效力范围,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和时间上的效力范围。

(一)首先讲法对人的效力,简单地说就是法对谁,对哪些人发生效力。综合世界各国法律实践,法对人的效力存在四种原则:

1.属人主义,也就是按人的国籍区分,即本国公民无论身处国内还是国外,都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即使在国内的外国公民也不适用本国法律之约束;

2.属地主义,也就是按人所处国度区分,即本国公民不在国内,不受本国法律约束。即使是外国人,只要在该国内,也受该国法律之约束;

3.保护主义,也就是本国利益至上,即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无论身处哪个国度,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均受该国法律但追究;

4.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与其相结合,即我的地盘,听我的,同时兼顾人的国籍和保护国家利益。该种原则既维护本国利益,又坚守本国主权和尊重他国主权,在法律实践中还具有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实际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用的就是这种原则。

(二)其次讲法的空间效力,通俗的讲就是法在哪些地界具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方。国际惯例做法,一国法律肯定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内的全部领域,当然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注意领海包括其底土范围。还有,全部领域包括驻外使领馆、在该国境外的飞行器和船舶。1999年5月8日,我驻南联盟大使馆被炸事件,就是帝国主义对我国领土的悍然侵略。

法律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之一,一国法律除了常规的域内效力之外,不乏其中的某些法律还具有域外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普遍适用性。对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并未直接规定其域外效力。在实践中,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通常依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更多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等。

民法典的域外效力主要体现在其对中国领域内民事活动的普遍适用性,以及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据国际私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得到了体现。

另外。我国刑法亦规定,一些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犯罪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管辖权角度进行分类,现阶段我国刑法域外适用主要存在四种模式,即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我国现行《刑法》在第6条至第9条较为集中且相对全面地设置了域外适用规则,采用以属地管辖为基础,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并存的模式,并对各项管辖标准施加了一定的适用要求,如量刑起点、双重犯罪原则。

(三)最后讲法的时间效力,简单说就是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及法对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的溯及力问题。

法的生效时间,比较好理解。一般在其颁布时规定生效之日或此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的失效时间,也比较好理解。法的失效就是法被废止,法的效力消灭。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所谓明示的废止,就是在新法或相关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旧法废止。默示的废止,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以适用新法这一结果或事实状态而使旧法实际上被废止。模式废止的状态和原则是“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

法的溯及力,实践中也被称为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换一种表述就是法可以适用其生效以前的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综合世界各国的现代法治精神,实行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但又存在例外原则,例如刑法领域,各国普遍采用的的通例原则“从旧兼从轻”;例如民事领域,法律也存在的一定的溯及力,像好多知识产权类法律关于维护权益的内容多体现新法具有溯及力,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法律对权利人的保护,总结起来就是“有利追溯”的原则。

来源:法业法律网
编辑:王见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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