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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要素之权利与义务~老律师思法理
文章主旨: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等法的运行过程中,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最终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要素而展开的。如此,确定权利义务的界限,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均尤为重要。
正文内容:

一、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关于权利的概念,“权利”一词,可以体现不同的意义并在该意义的基础上广泛使用,如“道德权利”“法律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等等。权利的本质,亦有多说法,如“自由说”即权利就是自由;“范围说”即权力就是法律允许人们行为的范围;“意思说”即权利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意思支配力;“利益说”即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等等,我国的法律体系所讲的是法律权利,所谓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保障的手段和措施。据此,我们所讲的法律权利,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权利的本质是由具体的法律规则或抽象的法律原则所决定的,而且必须得到国家的许可和保障,当权利收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制裁侵权行为来保证权利的实现;

2.人们可以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或不行使权利,因而权利在实施方面具有相当意义上自主性;

3.一般都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而采取一定的途径行使权利,所以权利与利益密不可分,该利益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

4.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义务谈权利,是不切实际的,权利也不能得到切实保障与实现。

关于义务的概念,“义务”一词,一般在以下几种意义上使用:第一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范围;第二是指义务人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未的法律约束;第三是指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义务的性质所指向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不是指向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内容,已经履行的“应然”行为内容是义务的实现不是义务本身之内涵。义务的性质还指向履行性,义务人的义务内容不能随意转让或违反,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义务的逻辑结构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种是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具体内容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这就是法律人常说的“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例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依法纳税、已发服兵役等;第二种是义务人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这也是法律人常说的“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等。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根据根本大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之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的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通俗的说就是,《宪法》这个根本大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义务,是设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根据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法律人常称为“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形象的讲,绝对权利或对世权利对应的是不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之,绝对义务或对世义务对应的是不特定的权利人;相对权利和义务,法律人常称为“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形象的讲,相对权利或对人权利对应的是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之,相对义务或对人义务对应的是特定的权利人。

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包括法人权利义务)和  权利义务。顾名思义,个人权利义务是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个人的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集体单位的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这个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层面及国内法层面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联性

权利和义务,法的两大核心内容和要素,它们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我们试着从以下四个方面和角度分析:

1.从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紧密联系且不可分割的。马克思曾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不能孤立的理解和运用,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概括为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

2.从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学者徐显明主编《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通论》中逻辑推导:如果将既不享受权利也不承担义务表示为“0”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0”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延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延长一个刻度,可以说权利和义务在此消彼长,但代表权利的正数与代表义务的负数的绝对值却总是相等的。概括为该逻辑推导的权利和义务很形象;

3.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历了一个具有明显阶级和政治导向的过程。原始社会,当时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不明,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封建社会,随着国家的出现和阶级的产生,权利义务发生分离,但两者在数量分配上是不平衡的,剥削阶级统治者享受太多权利,被统治阶级则承担了几乎所有的义务,“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就是当时权利和义务的体现之一。当今时代,尤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的确立和发展,两者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现代法治关于权利义务的平衡表现之一。概括为权利和义务的历史发展进程是积极向上的;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分别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历史时期,权利和义务是有主次之分的。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往往是义务是第一位的,权利处于次要地位。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国家法律更加重视权利之保护,义务则相对的次等重要,义务的设定之目的是保障权利的实现。概括为权利至上。

来源:法业法律网
编辑:王见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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