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有明确法律规定,具体要点如下。
一、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需经法院、检察院许可。
无需批准原则:若律师已接受委托,会见被监视居住人一般不需执行机关批准。
例外情形: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阶段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2.《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持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依法会见嫌疑人,且会见时不被监听。
二、会见程序与条件
1.所需材料
律师需持以下文件申请会见:
①律师执业证书;
②律师事务所证明;
③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安排时限
看守所或执行机关应在律师提交材料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不得附加法律以外的限制条件(如额外审批或拒绝预约)。
三、特殊案件的限制
以下三类案件在侦查阶段需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
| 案件类型 | 侦查阶段 | 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 需批准 | 无需批准 |
| 恐怖活动犯罪 | 需批准 | 无需批准 |
|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 需批准 | 无需批准 |
许可流程:律师提出申请后,侦查机关应在3日内决定是否许可;若存在“有碍侦查”情形(如串供风险),可暂不许可,但需书面说明理由。注意,“有碍侦查”说法的仅存在于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
权利恢复:一旦妨碍情形消失(如证据固定完毕),必须立即许可会见。
四、律师会见的权利内容
1.法律帮助范围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涉嫌罪名;
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或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
2.核实证据权利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向嫌疑人核实证据细节。
五、执行机关的职责与禁止行为
1.义务
依法及时安排会见,保障律师会见的次数与时间。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需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
2.禁止行为
不得监听或派员在场;
不得要求额外材料或拖延安排。
六、权利救济途径
若执行机关违法拒绝会见:
1.律师可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2.检察院需监督纠正违法行为。
例如,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违法限制,嫌疑人及辩护人有权向检察院控告。
七、总结
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是法定权利,核心可概括为:一般案件无需批、三类犯罪侦查阶段需申请、执行机关48小时内须安排、会见过程绝对保密。若遇阻挠,应通过检察监督程序维权。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43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