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单理解法的渊源
作为法律人,我们应当明白,任何国家的法律人的职业核心都是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而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这是法律职业属性所决定的,同时也是理解、运用国家法律所要求的法律从业者必须解决的一个现实与理论相结合的问题。
从法律人的职业特性和法律推理的角度看,所谓法的渊源,就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发的约束力或具有法的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那些规范或准则来源的正式法律类资料,诸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理、习惯等等。
从世界各国的综合横向角度出发,由于社会制度、国家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的不同,并受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宗教信仰、科技水平、国家交往等影响,那些能够作为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认可的法的来源的相关资料,它的范围与种类也是各不相同的;从世界各国自身的历史纵向角度出发,同一个国家或同一个法律共同体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特殊阶段,法的渊源(资料来源、本源)的范围和种类更是各有不同的。
二、法的渊源分类
从有利于理解法律实践的角度出发,根据法的渊源在法律推理中的效力和地位不同,我们直截了当将法的渊源分为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
所谓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那些规范来源的法律类资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就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例和国际惯例。其主要是国家有权机关根据职权和程序指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也就是制定法。
所谓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大前提的那些规范准则来源的非正式法律类资料,如正义准则、理性原则、道德信念、乡规民约、社团章程、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对于法的正式渊源,作为法律人,尤其是法律职业从业者、实践者,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我们必须着重考虑它,或者说我们有法律义务去适用它们;对于法的非正式渊源,它的现实意义更多的在立法者的立法考量,更多在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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